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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_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tamoadmin 2024-07-26 人已围观

简介1.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2.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3.习武人员不得自创门派,门派究竟由谁来评定?4.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我国竞技体育管理经验有哪些方面: 1. 总体目标:实施奥运战略,在奥运会等国际重要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进一步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总体实力和竞技水平,夏季项目继续保持亚洲领先和奥运会上金牌数排名前列地位,力争在2008年奥运会有所突破;冬季项目在原有的

1.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2.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3.习武人员不得自创门派,门派究竟由谁来评定?

4.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群众体育赛事管理办法_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我国竞技体育管理经验有哪些方面:

1. 总体目标:实施奥运战略,在奥运会等国际重要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争光。进一步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总体实力和竞技水平,夏季项目继续保持亚洲领先和奥运会上金牌数排名前列地位,力争在2008年奥运会有所突破;冬季项目在原有的基础上稳中有升。优化项目布局和人才队伍结构,奥运会项目和非奥运会项目协调发展,形成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和中国实际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竞技体育发展格局,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2. 运动成绩目标:全面参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竞争,参加28个大项目和更多小项目的比赛,力争有22~26个大项目160个左右小项目具有进入前8名的实力。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体育法》和《全民健身纲要》,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特制定《2008年体育工作一》的基本原则,降低重心,服务基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的作用,把群众体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落到实处,不断拓展全民健身服务的内容,提高全民健身服务的质量。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坚持以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努力把体育健身服务群众作为实施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八个一工程”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整合,共创优势。坚持体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动员社会辖区内所有社会力量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行全社会体育共享,逐步形成公共服务综合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入手,从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高度关注的问题入手。二、主要目标是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内容完备、管理规范、优质高效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合理配置体育,大力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引导、社会参与、产业化、社会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实施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八个一工程”,即建立健身组织网络;每年举办全民健身周;建设全民健身工程(点);建设一批早(晚)健身点;建立一支消极的社会体育指导队伍;建立国民体质测量站;每年开展一系列科学健身讲座;形成特色体育赛事。第三,制定对策措施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整体合力,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居民要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要立足长远和前瞻性,实施方案要注重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广泛宣传建设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和参与规划实施的氛围;要加强对实施方案的跟踪分析,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和调整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增强人民体质的轨道上来,把工作重心下放到基层,坚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健身的实际问题,把党和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工作落到实处。加大资金投入,为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提供保障条件。按照“几分”的原则,多渠道、多样化筹集群众体育经费,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资支持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八个一工程”。要把全民健身服务的内容纳入社区服务的范畴,与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以“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为宗旨,从群众关心的健身热点问题入手,广泛开展主题鲜明的群众性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服务的整体水平。 使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逐步形成整体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拓展的发展态势,以点带面,促进改革、发展、维护。 坚持主旋律,倡导多元化,大力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精品工程。全民健身服务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在建立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过程中,全体居民要以实施“八个一工程”为龙头,坚持主旋律,倡导多元化,大力组织实施以“八个一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精品工程。具体包括:(1)继续开展创建体育先进社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实施工作有机结合,将创建目的导向建立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各居民(单位)要齐心协力,努力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2)注意寻找典型,积累经验。建立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居(单元)要及时总结经验,培育先进典型,运用典型引导的方法,实行普遍推广,实现以点带面的扩大。(3)评选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优秀项目。各居民(单位)应遵循群众体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在实施“八个一工程”中做出成绩的居委会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保障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具有体育设施整体经营权、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日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有序推进、长效运行的原则。第七条 公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应当自觉遵守开放场所管理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开放场所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群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体育设施(单体)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因场馆类型、气候条件等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对外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制定开放时间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公共体育设施用于训练、修缮维护改造或者承接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天数视为对外开放天数。

公共体育设施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措施等内容。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者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第十条 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需要增加投入或者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有偿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优先向周边学校开放,并对体育考试和会等优惠开放。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周边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体育设施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预防和处置制度以及突发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编印开放指南并公示;

(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并在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以及无障碍标志;

(三)对体育器材、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标准化服务内容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客户服务、健身服务、场地服务、器材设备、安全保卫、活动管理、人群管理、风险管理、环境保洁等方面标准。

习武人员不得自创门派,门派究竟由谁来评定?

我国体育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一、转型升级,体育产业迎来爆发式增长

2014年10月,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打响了中国体育深化改革的“第一枪”。《意见》的出台彻底激活了中国体育产业市场的潜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激活赛事转播权市场等措施,释放了体育在经济领域的巨大能量

五年来,随着中国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竞技体育“一家独大”的格局正在被打破,体育产业的爆发式增长带动了群众体育的繁荣和发展,让百姓感受到了体育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红利。

二、共建共享 群众体育走上发展快车道

如今,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助力建设健康中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群体工作格局正在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基本成形。

目前,全国体育场地总数已超过170万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总人数已接近4亿,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接近90%,国民体质和健康水平稳步提升。

三、不破不立,足改吹响体制改革冲锋号

2015年3月,院发布《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足球改革的战略意义,其高度和力度前所未有,标志着中国体育改革真正步入了深水区。

足球改革吹响了中国体育改革走向深水区、攻坚期的冲锋号,为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借鉴和参考。

四、转变思路,发掘竞技体育多元化功能

十八大以来,中国竞技体育取得了辉煌的成绩。2014年仁川亚运会,中国队连续第九次高居金牌榜首;2016年里约奥运会,中国队连续5届奥运会跻身金牌榜前三;田径、游泳等项目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竞技体育改革不仅要在赛事、赛制上有所突破,还要将进一步发掘竞技体育的社会功能,让高水平比赛激发群众运动热情。与此同时,更加开放的办赛态度让更多群众亲身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也为中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提供了新的空间和思路。

扩展资料:

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体育社团是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以篮球等条件相对成熟的运动项目为例,真正做到社会化,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将竞赛权等关键性权力转移至职业联盟手中,是向市场和社会释放更多体育的必然举措。

体育社团扮演它本身应该具备的角色,在加大力度的改革要求下,以体育社团为突破口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释放的信号更强烈些

二、让优秀运动员发挥其专业优势

要进一步发挥优秀运动员熟悉体育事业、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素养的优势,这既延长了他们的运动生命,更为体育事业自身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三、培养体育管理人才是长线任务

培养体育管理人才是长线任务,从运动员到教练员,再到体育组织管理者,体育主管部门应该有意识、有组织地挑选合适人才进行这样的职业规划。依靠项目魅力和运动员影响力开展活动,才能让体育社团真正在基层生根,中国体育事业将会开启更加广阔的天地。

砥砺奋进 破风前行——十八大以来中国体育改革成就综述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规则

目前我国武术行业管理机构主要有三个,门派就是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来评定。其中,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研究院均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国家机构,中国武术协会则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

据悉,去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对武术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列出八条禁令,其中包括不得自创门派、私下约架。

2021年1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联手推出《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严禁私下约架、自创门派、自封“掌门”等。

扩展资料

《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重点清理整顿的乱象:

管理办法明确十类须重点清理整治的武术乱象,包括违反武术赛事活动及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欺世盗名,招摇撞骗,误导群众;以“拜师收徒”“贺寿庆典”“评比表彰”等为名收费敛财,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背离武术精神,利用虚广告、虚宣传和恶意炒作等手段发表不当言论,造谣传谣或骗取钱财;

伪造、销售运动员等级证、段位证、教练员证、裁判员证或相关资格证书;通过武术赛事和活动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利用武术活动场所或指使纵容他人从事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罔顾安全,不分项目、性别、年龄、体重级别,不按规定使用护具进行武术搏击比赛;借武术之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央广网-国家体育总局重拳整治十类武术乱象 详解监管措施、门派评定等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院赋予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第三条 总局的工作准则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休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总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年度、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大型比赛和群众体育活动、外事、会议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督办制度,确保党中央、院的决策部署,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党中央、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总局党组决定、会议决议和总局领导批示等贯彻落实。办公厅根据总局领导要求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工作,提出主办和协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工作。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应及时汇总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四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向院提出法律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接受司法、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研究和解决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要害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规制度,强化保密技术手段,认真查处失泄密案件,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总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事项,应依法依规、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总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的决定、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院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体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总局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研究总局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提请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坚持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总局党组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总局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党中央、院的重要文件;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知识及社会学、管理学和领导科学等。总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具体时间根据专题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总局拟定的政策、规章、规划;通报重大事项;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讨论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大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审定总局授予的技术职务、荣誉称号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或总局职能部门受总局领导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需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组织会议的部门领导请。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总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综合性会议。召开全国综合性会议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院批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国专业性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总局对全国专业性会议实行管理和审批制度。凡以总局名义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会议,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召开会议的请示,经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以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未列入会议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专题请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报送审批的公文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部门(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事务性公文。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授权,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

第三十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由办公厅领导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授权、经济合作、财产变更的公文,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函)数量,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简报》、《信息专报》报送。总局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批后报送或发布。

第六章 领导出席活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国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国)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总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因公外出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以总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大型活动,总局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比赛、重大活动需总局领导出席,应纳入总局年度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总局领导出席赛事活动的,由办公厅汇总并进行初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列入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上报请示,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列入或未按规定提前请示的,原则不予受理。确需总局领导临时出席的活动,须一事专报,并经总局领导批准。

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庆典等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三十七条 总局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原则上,一次活动只邀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

第三十八条 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国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国),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国),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办公厅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总局分管领导销。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领导离京出差(出国),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