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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一、申报期限及报送资料

1、申报期限:查账征收中小企业原则上于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报,其他企业原则上于4月15日前完成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如未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未完成年度申报,则2009年一季度申报时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凡申请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国税机关核发的批复或通知书后再进行年度申报,但申报期限原则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2、报送资料: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时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附表十二的报送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内资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跨国交易关联业务的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

(2)会计报表;

(3)税务机关批复、备案事项的确认通知书;

(4)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其报送对象为:①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上市公司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内资总机构纳税人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相关收入、成本调整计算表;③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3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以及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企业应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纳税鉴证报告;④其他有条件的企业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纳税鉴证报告。

(5)其它资料:

①工资薪金情况:工资计提标准、发放途径、年度计提和发放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情况说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明细账, (已提供纳税鉴证报告的除外)。

②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情况。

③符合外资企业生产性两免三减半条件但08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大于“0”),应从2008年开始计算优惠期,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关于经营情况、生产产品情况、预计获利年度以及享受优惠的书面申请。

④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报送书面说明,内容包括:贷款方名称、所在国家、借款金额、币种、利率、借款期限、全年计提利息及计算过程、利息支付情况、境外利息是否已经缴纳预提所得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企业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及调整金额。

⑤总机构分配至外省分支机构入库税款完税凭证及分配表。

实行代理申报的企业,将上述资料报送大公税务师事务所及各代理点,由事务所统一将资料报送各管理科;实行自行上网申报企业,将上述资料直接报送各管理科。

注意事项:

1、凡涉及到各类减免税审批事项的,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前必须确认已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并取得相关批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税。

2、办理注销的企业,应该办理完2008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以及2009年季度和年度申报后才可办理注销手续。

3、办理征管转移的企业,应该办理完2008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后才可办理征管转移手续。

二、税前扣除审批及备案

(一) 关于税前扣除审批的问题: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关于备案问题:

企业如有以下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见附件:

1、取得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5)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有关收入;(6)其他免税收入。

2、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

3、加计扣除:(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免征、减征所得额:(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实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3)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减免税项目:(1)高新技术企业;(2)软件生产企业;(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5)过渡期优惠企业:①外资;②再就业;③农村信用社;④文化企业;⑤监狱劳教企业。

6、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

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加速折旧。

9、再投资退税。

注意事项:

(1)凡涉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的请于2009年3月15日前到办税大厅29、30号办理审批手续。

(2)凡涉及备案事项的企业请于2009年3月15日前到办税大厅29、30号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3)所有报送清单及表样已挂于无锡市国税局网站:高新区局公告栏二月份公告资料内,请自行下载填报。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执行。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和营业税减税收入;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财政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的处理

自2008年起,对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取得的所属期为2008年度前的股息、红利。

对截至2008年度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含)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连续12个月内每月末持有的同一种股票中最低份额,占实际分配股息、红利份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免征所得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持有12个月同一股票、股票交易凭据、上市公司分配公告及收入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关于研究开发用关键仪器、设备的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使用的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关键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计入研究开发费,并按规定加计扣除;也可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但不得加计扣除。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申报问题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报后直接予以判定,即当纳税人将本单位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行业等指标申报后,由申报系统自动予以判断确认。其中,“从业人数”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按纳税年度内每月月末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对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月份的每月月末上述从业人数计算的平均数确定,“资产总额”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末资产总额确定。

5、关于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选择问题

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为此,对企业既符合过渡期优惠政策,又符合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每个纳税年度对当年享受优惠进行选择确认,且一旦选择新税法下优惠政策的,则以后年度不得选择过渡期优惠政策。

对2008年度优惠选择确认,企业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年度申报时享受相应的优惠。

(2)关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确认

对符合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但至2007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2008年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过渡期优惠。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的追加投资项目可单独计算享受过渡期优惠:

①已取得税务部门的享受优惠批复;

②追加投资后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日期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含);

四、亏损认定

亏损,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数额。年度汇缴结果为10万元(含)以上亏损的企业,必须经过纳税评估或中介机构审计后,以审计报告或评估结论作为亏损认定的依据。

五、征收方式的确定

对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我局将根据企业申请,结合本次汇算清缴审核工作一并进行调整;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确因特殊原因要求保留核定征收的,经逐级审批同意后,应税所得率从高核定;对从事中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企业、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等特定行业纳税人,一律不得核定征收。

六、相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工资的扣除:(国税函20093号)

1、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原则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工资薪金的扣除

对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12月底前计提的工资薪金,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在年度申报前未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扣除。

4、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扣除问题

对企业间借用人员发生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视同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企业凭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1、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2、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对2008年后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实际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转入权益,属于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凭证问题

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凭证。企业支付的职工午餐费补贴须提供有关董事会决议、补贴标准、补贴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四)关于以前年度已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税前扣除坏账准备金余额,不足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五) 关于年金及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经劳动部门批准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对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并实际缴纳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准予税前扣除。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缴纳的企业年金,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将经劳动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

(六)关于佣金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证明真实性的适当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七)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适当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合计数。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以投资所得为主营业务收入。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按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九)关于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支付服务费用凭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86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应凭与母公司签订的明确规定提供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分摊协议、发票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关于汇兑损失的处理

自2008年起,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十一)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处理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因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61号)尚未废止,在上级相关文件明确前,仍维持原有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

1、关于以前年度预售收入余额所得税处理

①关于以前年度预售收入预征所得税处理

对2007年底前,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征所得税的预售收入余额,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部分所对应的预缴所得税额,在实现销售年度作为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前年度(2007年底前)预缴所得税的预售收入及预缴所得税余额,以及当年结转销售收入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关于以前年度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处理

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底前按规定纳税调增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额,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部分所对应的预计计税毛利额,可在年度申报时作纳税调减。

2、有关扣除项目处理:

①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扣除

自2008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内、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预售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税前扣除。

②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对原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底前按规定结转的业务招待费余额,在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小于当年销售收入5‰的差额内,在三年内结转扣除。

自2008年起,对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

③对出租房产提取折旧问题

对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出租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允许按规定扣除其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其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纳税人支付的赔款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

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发生的赔款支出,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或适当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赔款支出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间载有违约赔偿条款的购销合同(协议)、发货证明(没有发货则不需提供)、受偿方出具的发生违约情形的证明、索赔证明、及赔款支出的计算依据、支付凭证等。

(十四)关于资产的处理

1、关于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问题

对新老税法对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规定存在差异的固定资产,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对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调整。

2、对纳税人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根据适当证据确定新旧程度,再乘上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来确定剩余的最低折旧年限。对新旧程度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该资产新旧程度的鉴定报告据以确定。

3、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扣除问题

对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可依据在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以取得的合法、适当凭证)自该房屋建筑物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

4、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自2008年起,企业应对新增的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五)关于房屋装修、装潢支出的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房屋的装修、装潢,一般属于改建支出的一部分。

2、对租入房屋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4、对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建筑物发生的改建(装修、装潢)支出,属于资本化投入,应增加房屋的计税基础,对延长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据此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5、对房屋的装修、装潢支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判断条件。

(十六)关于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为加强管理,减少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对企业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计提折旧(摊销)的,在税收上不作调整。

(十七)关于各类准备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按规定对已作纳税调增的准备金支出,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金,可在冲销年度作纳税调减。

(十八)开办费的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原则上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但对开办费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对2007年底前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仍按原规定的摊销年限(5年)计算摊销额并税前扣除。

(十九)对2008年前分支机构未弥补的亏损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对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总机构纳税人应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明2003年至2007年未弥补亏损余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关于借款费用的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取得发票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十一)在2008年度发生外资转内资的企业如何汇算清缴问题

企业因在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期间变更经济类型,涉及一个纳税年度内适用不同所得税待遇的,可先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销售比例等合理方法计算确定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关于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各项预提费用余额,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发票或相关适当凭证的,可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

(二十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十四)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额时,对超过会计利润12%部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在全额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费企业单位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十五)关于股权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的处理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理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十七)关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应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它凭据,例如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确能证明支出已发生的证明材料,也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十八)关于政府补助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除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

媒介排期的具体运作

主要是根据客户的要求策划一场活动来达到宣传的效果,如一场开业,你就要知道客户的目的然后根据主题来策划开业的形式和现场的布置最后执行!活动方案主要由七部分构成:总活动方案、活动经费预算表、工作安排表、活动具体流程表、活动效果评估、其他附件、活动应急方案等。一份完整的活动方案必须包括这些要件,一些简单的活动可将活动经费预算表、活动具体流程表、其他附件等要素合并在总活动方案中,工作安排表可另行制作,其他项可以不做。但有些活动比较复杂,由多个活动组成,需要由多个方案组成。如:某公司举办厂庆活动,活动包括晚宴和晚会,那么这个厂庆活动的总方案又包括晚宴方案和晚会方案,这两个方案又要分别做活动经费预算、工作安排表、活动具体流程表及其各自的附件、应急方案等。总活动方案总活动方案要求简洁明了,内容不宜过多,但要全面。总活动方案一般包括:活动主题、活动目的或意义、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对象、活动组委会、活动流程安排、工作人员安排、活动经费预算、相关附件、应急方案等。具体的方案项目设定由具体的活动决定。

活动流程安排、工作人员安排两项只须列出标题即可,在备注中标明:详见附件即可。活动经费预算只须将大的项目列出并计算出总和即可,并标明详见附件。附件项目中一定要将总活动方案以外的所有涉及活动的方案、表格等全部列出。活动经费预算表。此项中要将活动经费的去向一一详细列出,并统计总预算。在经费预算中必须不可预计花费项,此项费用预算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凑整原则,二是5%10%的原则,三是具体活动指导原则。凑整原则是说不可预计花费和其他所有预算加起来尽量是个整数;5%10%的原则是说不可预计花费占其他所有预算总和的5%10%;具体活动指导原则是说根据具体的活动确定此项费用。工作安排表任何活动必须成立活动组委会,并进行分工,分工要尽可能的细。做出分工明细表,上面明确标出每项任务落实的具体人和完成的具体时间,这点非常重要。工作安排表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的安排和活动当天的工作安排,前期的工作安排可具体到某一天,活动当天的安排必须具体到分钟。活动具体流程表,是指活动当天的流程,具体流程一旦确定非人为不可抗拒原因及重大事件不得随意修改。活动效果评估:活动效果评估一般以调查员工的满意度为主,问卷的形式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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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1万是什么意思?

这其实是个日常性的工作,对专业的广告公司而言,不管是否有业务存在,收集电视剧和各个栏目的资料都是必要的准备。应随时与媒体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节目安排,注意节目变化。在节目本身而言,新闻、综艺主打栏目的收视率和受众构成都比较稳定,只需要适当关注,如注意是否改版、时间变动、特别节目等。而对于电视剧、体育赛事等不稳定节目,应作为收集重点,特别关注。对于电视剧而言,需要收集的信息有:

1、电视剧名称、产地、类型。

2、播放日期。

3、每天播出时间、集数。

4、演员阵容。

5、电视剧内容:详尽介绍及每集剧情。

6、目标市场播出情况:首播还是重播,第几次重播。

本来规范操作的话,收集这些资料不成问题。但在某些地区电视台之间竞争激烈,为保密起见,对电视剧的情况不轻易外泄,这就给媒体人员造成了很大困扰。因为排期是一个预先性的工作,需要一个提前量。如果不能预先知道电视剧情况,就无法排期。这就需要媒体人员跟电视台搞好关系,尽量能够拿到资料,这对其他方面的工作也能够提供方便。另外也应注意职业道德,拿到的资料不要泄露给不相干的人,使电视台对你保持信任,利于以后工作。

体育赛事的观众群相对固定,只需要注意播出时间即可。另外重大赛事的广告一般预定较早,如有投放打算应提前做好预算。 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消费人群,不同的消费人群又收看不同的电视节目,想让广告达到最好的效果,就必须首先判断这个产品的消费者构成是怎样的,然后选择最能涵盖这部分消费者的电视栏目。

不同的投播日期电视观众的收视习惯也有差别,比如夏天收看晚七点新闻的人就相对减少,而晚上22:00的晚间新闻收视率会相对上升(中央一套),这也是排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不同的品牌有不同的个性,适合在不同的栏目播出,排期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不要在不适合树立品牌形象的栏目中投放,不要只考虑收视率的高低,比如在夕阳红栏目投放时尚运动鞋的广告就不合适。

另外需要考虑的就是预算了,人说广告人是带着镣铐跳舞是一点不假,不管你的排期做的多么完美,客户拿不出钱投放也是白搭。 在对需要投放的栏目属性进行初步的判断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准备适合目标市场的所有媒体、所有频道的所有广告时段明细,包括:1、频道名称

2、广告时段

3、前后节目

4、广告段长

5、串带规则

6、原始收视率:指这一时段原有的有据可查的收视率

7、广告净价:打折后的价格

8、收视成本:一般以千人成本衡量,千人成本系指这一广告到达一千人需要花费的成本。

9、备注

这里其它都相对固定,只有原始收视率需定期更新,一般取近期三个月的平均。这样,所有的数据列出以后,各个节目的收视表现、收视成本一目了然。另外需要注意针对平日和周末收视习惯不同加选具体的天。 对于新闻、综艺主打栏目及其他相对固定的栏目而言,收视率也较为稳定,只要用以前的收视率做参考就可以。比较难以预估的是电视剧和体育赛事,预估电视剧需要有一个包含各种类型剧及其分析的强大数据库,是媒体人员有据可依。对一部新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进行预估:

1、以前同类剧收视情况。

2、本剧在其他地区播出情况。

3、首播还是重播,第几次重播。

4、主演演员人气。

5、本地区同时段其他频道情况。

在无法得到电视剧情报的前提下,如果还需在此段位投放,就应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针,便于随时根据电视剧的收视情况调整。

综合以上方面,预估出下一广告周期的收视率,然后将预估收视率放入收视成本表,根据预估收视率再次计算收视成本,并以这一次的结果为标准选择广告段位。 有了收视成本表,又有了各栏目、时段的收视率,剩下的事情就是选择合适的广告段位了。怎么才是合适呢?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当然是收视率高、收视成本低了,谁不想少花钱多办事呢?在这一大原则下还应注意几方面的问题:

1、 选择栏目考虑收视率是稳定的,因为一次投放往往就是几个月甚至一年,收视率不稳一是无法预估效果,更重要的是广告费的浪费。

2、 注意栏目与产品的亲合度,如前面所说,产品特性与栏目一定要有一定程度的契合,起码不要冲突.

3、 注意广告干扰问题,现在有种说法叫黄金时间不黄金,原因之一就是在黄金时间塞进了太多的广告,你做我做大家都做,可是人

脑在一定时间内能接受的信息是有限的,这种广告泛滥的情况造成的后果就是哪个都记不住,对单一的广告而言就是其他广告的干扰太大,造成广告失去应有的效应。 1、广告段位过长考虑加收指定位置。对一般人而言,对节目的关注程度肯定远大于广告,所以有人戏言广告时间是上厕所时间,尤其在有了遥控器和有线电视之后,人们选择节目变得既容易、可选性又大。这时广告时段如果过长,肯定容易被过滤掉。这时应考虑指定最接近节目收视率的位置。如节目前的倒几位,节目中和节目后的正几位。

2、随时与媒体保持联系,预留位置。根据自己的客户情况和对媒体的经验,判断极有可能要用的段位一定提前招呼,免得到时计划虽好,无地可施。 监播决不仅仅是找出错漏播,要求补播以对客户负责那么简单。它是一个资料积累和排期检测的过程,我们可以看排期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没达到的原因何在,更好的组合是怎样的,适时根据回馈的结果进行调整,只有这样不断检讨才能不断提高排期水平,令客户信服。

黄玉斌(个人资料)

所谓的免赔额,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的金额标准。免赔额1万,就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赔付标准在1万元以上,保险公司就会进行相应的赔付,若是在1万元以下,被保人就需要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如果对于什么是免赔额还是不太清楚,可以参考一下这篇:免赔额是什么?免赔额是不是越少越好?

社团咨询费、宣传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吗

黄玉斌,男,汉族,体操运动员。运动健将。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少年时受其父艺术的熏陶,热爱体操。1970年入黑龙江体操队。1975年被选入国家队。1981年加入中国***。1985年起任国家队教练。

曾获1978年全国体操比赛全能和吊环冠军,第八届亚运会体操比赛、第五届世界杯体操赛吊环冠军,第二十二届世界体操锦标赛吊环亚军。

是第九亚运会体操比赛和第二十二届世界体操锦标赛男子团体冠军中国队的主力队员。两次获国家体育运动荣誉奖章。黄玉斌宣布2016年里约奥运会后卸任中国体操队总教练。

扩展资料

2013年全国体操锦标赛暨第12届全运会预赛在大连落下帷幕,男、女团体、个人全能及各个单项共14项冠军各有归属。赛间,中国体操队总教练黄玉斌在观察了国家队队员们的表现后,用“喜忧参半”来形容中国体操里约奥运周期的前景,“喜的是男队的团队打造初见雏形,忧的是女队存在严重问题。”

本届比赛,男子项目竞争相当激烈,用黄玉斌的话说,“历届全运会预赛都没见过这么精彩、成功率这么高的。”邹凯、冯喆、张成龙等奥运冠军受新规则所限,动作难度分值变小而失去优势,此番未能染指奖牌,这让男子全能决赛成了“小鬼当家”,新秀刘榕冰、林超攀分获冠、亚军。

对此,黄玉斌颇为惊喜,“一些年轻选手比出了世界级水平的动作,让人看到希望。”他认为,中国体操队自杨威退役后男子全能项目缺乏人才的局面将大有改观。

人民网-中国体强女弱状况加剧 黄玉斌:教练水平低

百度百科-黄玉斌

厨电十大品牌排行榜

“营改增”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购物资、接受劳务等,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三)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四)当月缴纳本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厨房电器品牌十大排名是:博世、火王、林内、华帝、西门子、方太、老板、帅康、万和、美的。具体如下:

1、博世

博世是欧美一线大牌,世界500强企业,110年的家电制造历史,一贯高质量的产品,凸显关爱的服务承诺,使博世一直雄踞欧洲家电市场领导地位。

2、火王

原深圳国企,国内最早从事燃气灶制造企业之一,成立于1992年,技术研发型企业,至今在燃气灶方面已获得近50项专利,24项行业第一。

3、林内

林内在日本家喻户晓,公司成立于1920年,专注燃器具研发,传承工匠精神,是世界燃气具企业中最具有实力的公司之一,专注极致是他们的信条。

4、华帝

华帝股份,中国品牌价值500强企业,目前涉足厨房、燃气具、厨房用品、卫浴产品、投资等多个领域,凭借2008年奥运、大运会等一系列体育赛事营销,华帝品牌一炮走红。

5、西门子

西门子世界上最大的电器和电子公司之一,历经150年长盛不衰,世界500强企业,欧洲最大的家电生产商。

6、方太

方太高端厨电领导者,1996年成立以来始终专注如一,坚持专业、高端、负责的战略定向,目前方太涉足多个领域。

7、老板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9亚洲品牌500强企业。目前公司已经从单一的烟机灶具发展到电烤箱、电蒸箱、电压力锅、电磁炉等领域。

8、帅康

帅康集团公司主要生产高档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现代橱柜、集成吊顶、净水器、微波炉、蒸汽炉、烤箱及水槽等10多个系列1200多个规格的厨电和卫浴产品。

9、万和

万和是国内A股上市公司,全球十大热水器品牌之一,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清洁能源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万和奋斗目标立志成为全球领先的燃气具以及生活热水系统供应商。

10、美的

美的,中国最有价值品牌之一,中国企业500强,广东百强民营企业,是一家以家电业为主,涉足照明电器、房地产、物流等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方太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美的